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02 16:11     (人气:)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0〕4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1月2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及贵州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制止学术不端行为,营造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术氛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贵州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上报地厅级及以上的研究报告、咨政报告,必须经严格审核把关后,并经学校同意后再上报。

(一)在职职工的研究报告、咨政报告,必须经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初审通过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宣传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再行上报。

(二)离退休人员、校外聘请人员的研究报告、咨政报告,按照学科归属报经有关学院、科研机构初审通过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宣传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再行上报。

(三)研究生、本科生研究报告、咨政报告,必须经研究生院、学工部初审通过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宣传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再行上报。

(四)报地厅级的研究报告、咨政报告,除须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外,须报分管科研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终审,终审合格后再行上报;上报省部级及以上的研究报告、咨政报告,除须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外,须报请学校主要领导终审,终审合格后再行上报。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举报、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出现学术不规范行为情况,按照学校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查、事实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秘书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术规范与意识形态工作,严格把好学术不端行为及意识形态审核关,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贵州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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